律师本色 第111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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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系被告人刘巧玲和其丈夫共同购买,二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扣押,予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亦规定,扣押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从上述规定可见,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归属,仍属于原所有人所有,公安机关只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合法占有权。
  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系被告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物,但在司法机关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盗窃的对象。
  尽管涉案车辆能够成为被告人刘巧玲盗窃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定。
  本案中,刘巧玲采取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结合其主观目的而定,不能仅看表象。
  首先,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依法扣押后,银行催收车贷,准备起诉被告人,被告人刘巧玲得知后才有了非法取回车辆的想法,因此,被告人转移涉案车辆的直接目的是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该车辆。
  其次,本案不属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以事后获取赔偿为目的而秘密窃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形,被告人没有向公安机关索赔的行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巧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刘巧玲案发后依法领回了该车辆。
  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巧玲对涉案车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刘巧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完毕!”方轶道。
  方轶刻意避免提及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是因为在开庭前最后一次见面时,刘巧玲曾提出过这样的要求,她心里仍然存在一丝侥幸。还是那句老话,办事不由东累死也无功。既然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方轶只能照办,除非他不想赚她的律师费。
  “公诉人,你们要不要考虑下变更指控的罪名,从目前的证据和庭审情况看,盗窃罪的证据不足。”男法官看着案卷想了想,然后看向公诉人。
  “我们认为指控的罪名是恰当的,不需要变更。”男检察员理直气壮道。
  见公诉人的意见很坚决,法官也不好说什么,只得继续开庭……
  “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巧玲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现在休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法官说完,法槌落下,退出了法庭。
  审判庭内的人员只要不是傻子都能看出法官对本案的态度,刘巧玲更是觉得胜券在握。而方轶却不这么乐观,法官没有当庭宣判很有可能会请示下庭里,按照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对刘巧玲进行处罚。
  一晃眼到了八月底,曹晓慧带着方安志去实验中学报道,方轶也跟了过去。办完入学手续后,方轶请二人吃了一顿大餐。
  曹晓慧已经到市里上班有一个月了,公司总部就在旺角国际的八层,据说占了半层,看她的穿戴工资应该翻了几番,年底的奖金更不再少数,妥妥的精英人士。
  为了方安志上学方便,她在实验中学附近租了一套二居室,据说公司每月会为高管发放租房补贴,曹晓慧租房基本上自己出不了多少钱。小日子过得越来越小资了。
  看看人家,再想想自己,收入上虽然也提升了不少,但是……差距不小啊,方轶刚刚直起的腰杆,又弯了。
  一周后,方轶接到了县法院的电话,刘巧玲的案子判下来了,让他过去取判决书,方轶想让法院将刑事判决书邮寄到所里,但是对方称不提供这项服务,必须到场领取。没办法方轶只能去县法院。
  第253章 死要面子活受罪
  从市里去县里要坐长途车,方轶不想浪费更多的时间在路上(主要是皮夹子现在鼓起来了),吃过中午饭后,便在手机上打了一辆网约车。很快车到了楼下,司机给他打来了电话,方轶急忙下楼。
  方轶来到一辆白色捷达车旁,打开车门那一刻他愣住了,他没想到黑车司机居然是他的老熟人王德友。
  “怎么是你?”方轶惊讶道。
  “快上来,这不让停车。”王德友紧张的四下里张望着摄像头,说道。
  捷达车上路了,开出了市区后,方轶说出了心中的疑问。
  “哎!这话我都不知道该怎么说,丢人啊!可能市里律师圈我是独一份。”王德友一脸惭愧的看着前方说道。
  “你……不做律师了?”方轶犹豫了下问道。
  本来他是想问王德友是不是犯了什么错误被辞退了,但又觉得以王德友的性格和做事风格应该不会。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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