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45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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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孟,你怎么看?”半分钟后,方轶看向坐在沙发上的孟广达。
  “嗯,杜律师主办的这个案子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我是上周在网上看到的这个案子的报道,当时我和宇文东闲聊时也讨论过这个案子。
  从理论上讲,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给予精神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者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使其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
  从上述概念分析,帮助自杀与直接动手杀人不同。
  如果被告人直接动手杀人,即便是应他人请求而为之,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不应认定为帮助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对于仅提供帮助,而未直接动手实施杀人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孟广达说道。
  “达哥,你的最终意见是什么?别云山雾罩的,给我一个最终的意见。我还得做记录呢。”云乔一本正经的憋着笑,催促道。
  她可能觉得刚才办公室的气氛太压抑了,需要活跃下气氛。
  整个团队敢这么直白的跟达哥说话的不超过三个人,其中就有云乔一个,剩下的两个人一个是方老大,一个是周颖。
  其实并不是孟广达有多么威严,他身上也没有长渗人毛,而是因为他在团队中的年纪比较大,大家都尊重他,尤其是最近他的名气大起来后,日常不苟言笑,大家觉得应该配合下他的人设,对外树立他专家的形象。
  说实话,孟广达并不喜欢这种感觉,好像自己与大家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了,有种高处不胜寒的感觉。反而是云乔这种满不在乎的态度,有时候拿他开涮,让他感觉很亲近。
  听了云乔的话,孟广达习惯性的捋了下头顶稀少的头发,继续说道:“我的观点是,帮助自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帮助自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权。”
  “嗯,我同意达哥的观点,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该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我的理由是,帮助自杀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隋夏,你怎么看?”方轶点了隋夏的名字,想听听她的意见。
  大家都知道她曾在检察院工作过一段时间,她的思维方式带有工作惯性,讨论案子时,大家基本上是把她假象成公诉人的角色,听她的意见完善自己的辩护意见。
  “我觉得,本案中,被告人荣阳明知农药有剧毒性,仍将勾兑好的农药递给母亲吕艳兰,荣阳主观上对吕艳兰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条件。同时,荣阳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条件。”隋夏停下手中的笔,发言道。
  她平日里虽然很随和,但是在讨论案情时却很干练,发表意见不会拖泥带水,与孟广达的旁征博引截然相反。
  随后,宋辉等人也纷纷发表了观点。
  “这个案子,之前我和杜律师一起分析过,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杜律师,你给大家说说理由。”方轶见众人都发表了意见后,看向杜庸。
  “好,我是主办律师,接触案件的时间更长,得到的信息也更多,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第一,荣阳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荣阳对母亲吕艳兰负有赡养义务。吕艳兰受到病痛折磨,在最后一次请求其帮助购买农药自杀的情况下,荣阳不但没有劝阻,反而为其购买农药,并在勾兑后拧开瓶盖把农药递给母亲吕艳兰,为吕艳兰自杀提供了条件。
  在吕艳兰服下农药后,荣阳没有积极实施救助,而是看着吕艳兰中毒身亡。荣阳虽然没有实施灌药行为,但从性质上分析,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另外,荣阳是否实施强行灌药的行为,是我们判断其犯罪动机和其是帮助自杀还是直接动手杀人的重要依据。
  关于该问题,在直接证据方面仅有被告人供述,而在间接证据方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均证实被害人在死亡前没有进行激烈的反抗或者挣扎。
  因此,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我们认为荣阳没有实施强行灌药行为。这一点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第二,荣阳的行为与母亲吕艳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此前,吕艳兰因不堪病痛折磨而产生了轻生念头,但是由于卧病在床,无法自行实施自杀行为。
  在吕艳兰的请求下,荣阳明知农药有剧毒性,仍向吕艳兰提供农药。虽然其只是将农药递给吕艳兰,但其明知吕艳兰得到农药服下后,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荣阳提供农药的行为与吕艳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荣阳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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