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1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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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王安石最为著名的青苗法,也是一种农贷“先贷以钱,俟谷熟还之官,号青苗钱”。
  大明王朝自然也有农贷,洪武三年起广设预备仓,后定《借米则例》,又有监察、考满等监督机制,都是确保农贷顺利运行的。
  在太祖成祖至仁庙宣庙时,预备仓尚运转顺畅。
  然渐渐弊端丛生,一方面是官司蠹吏怠政贪墨,一方面是天灾等原因导致贫农借贷后也无法偿还,仓储日渐空虚。
  就如当今,仓储空虚到赈灾已不是动用国库,而是需用到小皇帝内帑的地步。
  民间农贷的社仓也不是这几年发展起来的,而是早在英庙正统年间,地方上就增设了社仓。
  而山东地区在成化年间,也盛行过“朱子社仓”编定上中下三等人户,丰年时候人户按等级出米粮若干,收贮于仓,遇到荒年时,先发粮于下等户,而后中、上,用以自救。
  离今最近的弘治十三年,也曾有监察御史奏请行过“朱子社仓法”。
  沈瑞此举,也不是一拍脑袋想出来就立时决定推广的,亦曾向小皇帝奏请过,得到明确批复,来山东后又与沈理、李、房以及大小于师爷等反复推敲过的。
  “京中遣巡按御史来鲁查仓储,诸位勤政,都在各州府自查了一番,本府看了诸位文书,极是详尽,可见用心。”沈瑞一本正经道,好像不是他吩咐的写自查报告一样,“依诸位的文书来看,此时当行朱子社仓法最佳。”
  他说着让人将誊写好的实施方案发到了各知州知县手上。
  基本上也是依照前法,核实丁口、确认人户等级,限令各等级农户最低捐粟额,确认籴本。每年春耕时贷民种子口粮,秋收时收回,若年景不好歉收,小歉则蠲其息之半,大歉尽蠲之。若遭灾荒,则作赈灾,先给下、中户,后给上户,对下中户免费发放,上户则要低息偿还。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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